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风险投资市场规范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府办规[2017]17号 2017-12-1 税屋提示——依据穗府办规[2020]2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风险投资市场规范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广州市风险投资市场规范发展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1日 广州市风险投资市场规范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设广州区域金融中心的决定》(穗字[2013]1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穗府[2015]19号)等文件精神,推进我市风险投资市场创新发展,打造风险投资之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登记在我市的风险投资类企业,包括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企业。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设立,对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进行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企业,企业名称可使用“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字样,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从事发起设立、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的企业,企业名称可使用“股权投资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字样,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管理、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 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对未上市的创业企业、成长性企业股权进行投资,待其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非证券类投资企业,企业名称可使用“创业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字样,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是指从事发起设立、受托管理创业投资企业的企业,企业名称可使用“创业投资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字样,经营范围为“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企业是指从事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投资股票、债券、期货等金融产品的证券类投资企业,企业名称中可使用“私募证券投资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字样,经营范围为“受托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第二章 风险投资市场的行业管理 第三条 在我市设立风险投资类企业不设行业准入审批。风险投资类企业在我市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产品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等相关登记备案手续。 第四条 市金融局负责培育和促进我市风险投资市场规范发展。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推动我市创业投资发展,承担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工作,组织做好市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工作。市科技创新委负责利用风险投资促进我市科技发展、创新创业。 第五条 我市风险投资市场实行行业自律管理。鼓励风险投资类企业加入广州股权投资行业协会、广州创业与风险投资协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接受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风险投资类企业接受行业自律管理的相关信息,由市金融局负责通过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众公示。行业协会接受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行业协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我市风险投资行业自律管理措施,依法维护会员权益,指导会员规范经营、健康发展。行业协会应每年对风险投资类企业开展风险调查、评估工作,对发现的风险隐患,应及时指导企业整改,并向市相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市金融局负责指导风险投资类企业接入广州金融风险监测防控中心(以下简称监控中心)。监控中心对投资者资金进行安全监测,对投资协议、合同等进行存证,引导风险投资类企业在资金募集、开展投资、项目退出等方面规范运作,并根据监测情况对风险投资类企业进行评估。监控中心由市金融局负责建设和监管,相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市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积极主动做好风险防范工作,依法打击利用风险投资、股权投资、私募基金等名义进行的各类非法集资、诈骗活动,维护我市金融秩序稳定。 第三章 风险投资市场的扶持政策 第九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企业,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扶持奖励政策: (一)工商注册登记、税务征管关系和统计关系在广州市; (二)按国家相关规定完成登记备案手续; (三)加入行业协会,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四)接入监控中心,资金募集、开展投资、项目退出情况及投资协议、合同等在监控中心可查; (五)第十条、第十二条所称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工商注册登记、税务征管关系和统计关系在广州市; 2.按国家规定完成相关登记备案手续; 3.股权(股份、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等资本市场服务平台登记托管。 第十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能力奖励: (一)根据所有受托管理的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合计规模,给予管理能力奖励:实收资本合计规模达到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300万元;实收资本合计规模达到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500万元;实收资本合计规模达到1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1000万元;实收资本合计规模达到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1500万元。 (二)根据所有受托管理的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实缴出资额合计规模,给予管理能力奖励:管理资金达到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30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50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100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1500万元。 同一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获得的管理能力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在计算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实缴出资额时,投向房地产、二级市场股票、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等领域以及以股权投资名义从事债权业务等部分不予计算。 第十一条 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能力奖励: 根据所有受托管理并已按国家规定完成登记备案手续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实际规模,给予管理能力奖励:管理资金达到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30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5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500万元。 同一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企业获得的管理能力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二条 享受奖励的风险投资类企业应承诺享受本办法财政奖励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广州或减少实收资本(实缴出资额),如有违反应退回已获得的奖励资金。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情形的风险投资类企业,由市金融局收回奖励资金,取消其享受我市各类金融扶持政策资格,列入监控中心重点监测企业名单,依法惩戒失信企业,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有关奖励经费,纳入广州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按该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营造良好风险投资市场环境 第十四条 市相关部门要进一步优化服务,形成有利于风险投资类企业集聚和健康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 第十五条 在条件成熟的区建设风险投资大厦,市、区两级财政对入驻大厦的风险投资类企业给予购置租赁办公用房补贴,相关补贴政策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有条件的区政府要结合本区实际,积极推进基金小镇、财富小镇、创投小镇等专业小镇建设,提供全方位“一站式”政务服务,研究制定购置租赁办公用房补贴、人才公寓、专项扶持奖励等相关配套政策,吸引风险投资类企业入驻,打造风险投资类企业集聚发展平台。 第十七条 支持广州股权交易中心等资本市场服务平台开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质押融资试点和风险投资退出平台建设,为风险投资类企业提供投资者财产份额登记、托管和质押融资、投资退出等服务。 第十八条 鼓励境外机构在我市设立风险投资类企业。我市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与境外投资者可在我市发起设立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币种为外币的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按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直接结汇,用于境内股权投资、创业投资。 第十九条 支持风险投资类企业按相关规定申报广州市高层次金融人才、广州市人才绿卡,享受人才落户、购房购车、子女入学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吸引风险投资领域人才在我市集聚发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广州股权投资市场规范发展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穗府办[2015]5号)同时废止。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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